党员组织关系应如何转接

发布时间:2023-06-02 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25

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

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


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哪些党组织之间可以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

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

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有哪些

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党员证明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临时外出时,持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

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党员临时外出时间六个月及六个月以内使用。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可以据此证明自己的党员身份,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但是,其党组织关系没有从原所在党组织转移出去,他们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中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活动证也是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其作用与党员证明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

(1)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但外出地点不确定,或长期外出但因外出地点和时间不确定等原因暂时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

(2)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向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和考察等,时间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组织关系介绍信包含哪些内容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写明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的全称,要用大写字注明党费交至月份。要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集体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应附党员花名册,并加盖党组织的印章。


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接

需转移组织关系时,经党组织批准方可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党员本人持由其所在党组织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到有关党组织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不同情况下的党员组织关系如何接转

1、高校毕业生党员

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的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可以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这些机构的党组织。

一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2、出国(境)党员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3、复员、退役军人党员

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军人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收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干部、职工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

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来源: 共产党员网)